生態環境部發布2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征求意見稿
2024-08-29 17:11
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等2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我部組織編制了《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等2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請于2024年9月26日前將意見建議書面反饋我部,并注明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電子文檔請同時發送至聯系人郵箱。
聯系人:監測司 滕曼
電話:(010)65646263
傳真:(010)65646236
郵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
郵編: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征求意見稿)
3.《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4.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征求意見稿)
5.《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4年8月26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1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
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監測站(中心)
4.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第一監測站
5.各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生態環境監測站(中心)
6.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
7.生態環境部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8.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9.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10.生態環境部環境發展中心
11.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12.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13.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14.國家環境分析測試中心
15.河北環境工程學院
(部內征求法規司、大氣司、環評司、執法局意見)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征求意見稿)
修訂內容
本標準是對《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HJ 732-2014)的修訂。
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修訂適用范圍,刪除廢氣溫度須低于150℃的限制;
——修改完善“方法原理”;
——增加“試劑和材料”章節,完善氣袋質量要求,增加輔助氣體要求;
——在“儀器和設備”中,增加稀釋采樣法采樣系統,在直接采樣法采樣系統中增加冷凝(除濕)裝置的可選項;
——在“采樣”中增加采樣前準備,以及空白樣品制備等要求;
——在“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中增加采樣系統檢查和清潔保養、氣袋質量檢查要求和方法、氣袋保存回收率試驗要求,以及采樣系統稀釋比核查要求等內容;
——增加“注意事項”章節;
——修改完善附錄A;
——增加附錄B和附錄C。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氣袋采樣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和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的現場采樣。適用于本方法的揮發性有機物應滿足在方法規定的分析時效內氣袋保存回收率不低于70%的要求。非甲烷總烴和部分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的氣袋保存回收率參見附錄A。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征求意見稿).pdf
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征求意見稿)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的原理和組成、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的設計、生產和檢測。
針對應用于不同目的、場合的監測,本標準規定了相應的測量范圍和性能指標要求。用于環境空氣的監測系統稱為Ⅰ型監測系統,用于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的監測系統稱為Ⅱ型監測系統
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征求意見稿).pdf
來源:生態環境部、VOCs前沿